购房合同遵从财产转移书据贴花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国强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购买者与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均签订各种形式的购房合同、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房合同持有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纳税人。而目前,好多纳税人对于此类合同、协议该怎样缴纳印花税不太了解,特别是部分税务人员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出现了对购房合同、协议按“购销合同”、“财产转移书据”征税的不一。那么,对购房合同究竟是按“购销合同”还是按“财产转移书据”贴花呢? 现行商品房开发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开发之前,须办理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事先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同时,开发公司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产权分户资料移交书,将办理分户产权的有关资料移交给购房人,用于办理产权,在规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对于财产转移书据征税问题,《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指出,“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销售一般商品征收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这就是说,商品房购销合同实质上是“产权转移书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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