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函调查未收到回函能否办理退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果昌满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湖北省襄樊市某出口企业办税员小张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他们企业去年11月底就上报了退税申请和有关资料,可至今还未拿到退税款,几次到退税部门询问,他们的答复是“未收到回函暂不办理退税”。小张说退税部门是否侵犯了企业权利?一次函调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完成? 税务人员对小张说,根据最近出台并于2006年12月1日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规定:退税部门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或发现认为有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的情形下,将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尚未办理退(免)税款,退税部门暂不办理。 按照新的函调管理办法规定,回函地税务机关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后,须派两人以上到出口供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能力和纳税等情况,并在收到来函后1个月内回函。 最后,税务人员还进一步解释,对回函确认存在无生产能力、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等情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不得办理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对存在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以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及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情况的供货企业,退税部门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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