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式”农业观光园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子伟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公司是2007年1月新开业的一家“酒店式”农业观光园,租赁某镇集体土地100余亩,以农业项目开发及旅游观光,园林绿化,餐饮服务,酒水零售为主,兼营其他休闲娱乐项目,请问该单位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须按有关法律程序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的土地不得免征土地使用税,要和免征土地面积准确划分,分别核算。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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