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一次性奖金正确计算个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凤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河北省南皮县地税局稽查局对一家通信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当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为鼓励员工,年终给每名员工发放了5万元的年终奖。在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该公司财务人员将5万元的奖励分摊至全年12个月中与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按月分别代扣了每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每月1600元),每名员工共计代扣个人所得税6000元。对此稽查人员指出,财务人员此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不正确,应对每名员工代扣7375元的个人所得税。面对稽查人员的指正,该公司财务人员却一再坚持自己的做法。为避免出现争执,稽查人员便向其提出可拨打当地12366进行咨询的建议。该公司财务人员听后表示同意。 12366咨询员在弄清了该公司财务人员的问题之后,告诉该公司财务人员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按“应纳税额=(纳税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的公式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财务人员听完12366服务人员的讲解,按照其所说的计算方法重新计算了一遍,结果发现每名员工所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正好是7375元。见此,该公司财务人员十分惭愧,他当即向稽查人员表示歉意,并马上改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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