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付实习生报酬不能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吕凤柱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李老板有一家大型私营企业。今年3月,李老板与一技工学校签订了为期4年的实习合作协议。7月,技工学校的学生到李老板的企业进行实习。在实习当中,李老板对实习学生一视同仁,与其他职工一样按月发放工资。然而,税务人员在检查当中却指出,对实习学生发放的工资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面对税务人员的说法,李老板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李老板称,自己已经与学校签订了为期3年以上的实习合作协议,报酬的支付形式也是货币支付,按规定这部分报酬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面对李老板的不解,税务人员为其作出详细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或学校必须为每个实习生独立开设银行账户,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可是李老板在向实习学生支付报酬时,却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因此李老板的做法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李老板向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也就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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