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支持老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12-15字号[ 大 中 小 ]   广东属于一类老区的有:汕尾市城区、海丰、陆河、陆丰(市)、化州(市)、揭西、普宁(市);属于中央苏区县的有:大埔县、南雄市、饶平县、龙川县;属于老区村庄的有50800个自然村,分布于全省121个市、县、区;属于民族自治县的有:乳源、连山、连南。其中,韶关市的乳源县和清远市的连山、连南县都设有老促会,这些县中有部分村镇为老区。  一、营业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营业税优惠政策:  (一)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对个人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目前我省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粤地税发[2007]222号)  (二)有关农业的优惠政策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  (三)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优惠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中:“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4、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我省已有102户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经批准,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09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38号)  5、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四)有关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1、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享受该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企业在孵化器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用孵化器内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五)有关农村金融保险业的优惠政策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3、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六)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  1、对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公布免税名单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2、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二、房产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房产税优惠政策:  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土地使用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所得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果老区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四)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教育、医疗机构若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五、资源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资源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六、契税  老区纳税人如符合规定,可适用以下契税优惠政策: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粤府[19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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