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来源:作者:徐志云 杨传贵日期:2009-07-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二、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 国家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免税政策等,主要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减轻农民负担;同时,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规定的具体落实。 三、执行相关政策的要点 1、相关政策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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