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爱心捐款纳税前可扣除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和个人抗旱救灾的捐赠,可在税前扣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昨天正式发布支持我市抗旱救灾工作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损失较大可减免税 企业因特大旱灾遭受较大损失,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农业生产者在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今年9-12月(税款所属时间)销售定额调整到起征点以下免予征收。 企、事业单位因旱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因旱灾被破坏的水利设施进行修护整治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保证人畜用水打井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旱灾期间,因让电原因造成亏损的工业企业的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 对旱灾期间从事营运的公交企业月票车辆,车船使用税减征80%%. 捐赠可在税前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重庆市人民政府社会捐赠接收办公室、重庆市慈善总会、重庆市红十字会等,向我市旱灾灾区提供的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旱灾期间,企、事业单位对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一线职工增发的清凉饮料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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