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只在获利情况下才能免税?来源:作者:日期:2008-02-26字号[ 大 中 小 ] 问:软件产品销售享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收入是否只有在获利情况下才能免征所得税?就是说如果企业处于累计亏损状态,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清算汇缴的附表十四的“免税收入”,同样不能在所得税申报表34行反映。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它是一种免税所得。又根据《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153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上述条款,你的免税所得需要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申报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前,免税收入在后也是基于这个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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