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详解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新政来源:作者:许 岩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对《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和条件两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解释。 今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这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有力措施。 《通知》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但是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对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附加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如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为加强对此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做到既要把政策落到实处,又要防止税收漏洞,《通知》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由企业自行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发布名单的方式。但同时也要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发布名单;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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