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筹划之四: 建筑公司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运输机械的租赁公司完成施工的,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为300万元,另外加计租赁营业税金15.8万元,合同总价315.8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了,将租赁合同改为“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可以节省营业税。 其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6.5万元 1、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开发商与具有施工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方工程价值300万元。 3、开发商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支付土方工程营业税:300万元×3%/(1-3%)=9.3(万元) 4、开发商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15.8万元-9.3万元=6.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为5%,建筑工程营业税为3%. 其二,可以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9.3万元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建筑公司可以少交“土方分包工程”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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