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转租房产偷逃税稽查案例

来源: 网校 2014-12-23
  转租房产赚取收益却少缴税款,深圳市一物业管理公司被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查处。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实际经营中,该企业包租了几处楼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租户的租金含管理费等,俗称“二房东”。
  稽查人员现场调取了该公司的财务资料,通过对涉税资料的核查发现,该公司通过银行账户收取的一些公司款项,摘要为租金或往来、水电费、货款等,账务上未计收入却都挂往来款处理。经实地走访各包租工业园,对房产权利人(或称业主)及租户进行调查,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公司从业主手上包租过来楼盘,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租,收取租户的租金收入,企业银行对账单上作挂账处理的部分公司确系其租户,且还有部分租户的租金收入账外以现金结算,均未计入营业收入。
  该公司纳税申报时仅申报了少量营业收入,明显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最终,第五稽查局根据税法规定追补了该公司少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租赁合同印花税103万元,并处罚款、加收滞纳金共计80万元。
  案件点评: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包租转租现象普遍,出现“二房东”、“三房东”甚至是“四房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而在计税依据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转租房产无论转租多少环节,每一道环节都应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而非差额征收,不能扣除任何租赁成本。在此提醒广大房屋租赁业纳税人,以案为鉴,切莫因为不懂税收政策而触犯税收法律,应牢固树立诚信纳税意识,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租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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