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注协负责实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并对各省级注协执业质量检查进行指导。各省级注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二、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同时,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请各省级注协根据中注协《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4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详见附件2),并在2014年7月31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四、请各省级注协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检查工作总结应详细说明有关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治理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单独列示。请各省级注协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程宇冉;电话:(010)88250175;传真:(010)88250055;邮箱:chengyuran@cicpa.org.cn。
附件:1.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14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5日
根据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中注协负责实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并对各省级注协执业质量检查进行指导。各省级注协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二、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继续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项目质量检查并重、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等“五个并重”原则。同时,要注意总结事务所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提升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
三、请各省级注协根据中注协《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2014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详见附件2),并在2014年7月31日前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备案。
四、请各省级注协在2014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检查工作总结应详细说明有关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治理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单独列示。请各省级注协在2015年1月31日前将检查和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程宇冉;电话:(010)88250175;传真:(010)88250055;邮箱:chengyuran@cicpa.org.cn。
附件:1.201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14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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