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材料三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纸质文件)。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罗晓丽
电话:010-6820533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刘毅飞
电话:010-6855287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为促进清洁生产关键共性技术产业化应用,降低工业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支持以验证清洁生产新技术成熟度、可靠性、先进性为目的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两类:
(一)以源头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为目标,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含安徽省)、珠江三角洲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的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二)以源头削减氨氮、化学需氧量及铅、汞、铬、镉、砷为目标,支持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湘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的有色、石化、化工、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实施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应用示范。
上述区域和流域涉及的具体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划确定的为准。
二、资金支持方式
(一)根据《办法》规定,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应用示范技术,在示范验证成功、具备行业推广条件时,国家拥有买断优先权,其知识产权拥有方应优先采取将使用权转让给国家的推广方式;在不具备国家买断条件或国家放弃优先权时,可采取其他转让方式加以推广应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至2000万元以上)。
(五)项目应具有中试验收报告,已经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申请文件,中央企业直接上报。文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申报条件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总投资额核定情况、对项目真实性及项目整体(含子项)近三年内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说明等,并附项目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1)。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含)以上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或中央企业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后出具的评审意见。
五、申报时间及方式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示范项目,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请于2014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申请文件、专家评审意见纸质材料三份,申请文件、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电子版光盘两份)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不受理现场申报,项目确定后再补报有关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的纸质文件)。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郭庭政 罗晓丽
电话:010-6820533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刘毅飞
电话:010-68552879
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附件:1.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汇总表
2.××项目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4月24日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