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监管局: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是对钢铁、有色(含稀土)、建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二、根据近年来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2014年不再另行报送和批复下达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是201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关闭、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未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小企业(含根据国办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并已实施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
四、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5月9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申请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其中,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他关闭小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申请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与其他关闭小企业分别填报);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
(三)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出具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照已被注销的证明(原件);
(五)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小企业关闭验收证明(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加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其他企业加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六)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劳动部门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每个企业的材料成本,每个县(区、市)的材料成册,每个地(市)的材料成捆,并由省级报送部门按照《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的序号,在企业材料首页右上角标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支持重点是对钢铁、有色(含稀土)、建材、机械、化工、轻工、纺织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技术工艺落后、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以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实施的行政性关闭。
二、根据近年来关闭小企业工作的实际情况,2014年不再另行报送和批复下达全国关闭小企业计划。
三、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是2014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关闭、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但未获得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小企业(含根据国办发〔2012〕54号文件精神列入整顿关闭范围并已实施关闭的金属非金属小矿山)。
四、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5月9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申请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其中,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的申报材料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其他关闭小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申请2014年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闭小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关闭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与其他关闭小企业分别填报);
(二)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性关闭小企业的决定文件;
(三)企业原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出具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金属非金属小矿山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照已被注销的证明(原件);
(五)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小企业关闭验收证明(金属非金属小矿山加盖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其他企业加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章);
(六)关闭小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花名册(加盖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劳动部门公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每个企业的材料成本,每个县(区、市)的材料成册,每个地(市)的材料成捆,并由省级报送部门按照《地方小企业关闭基本情况汇总表》中的序号,在企业材料首页右上角标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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