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下同)推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kg L/100 km L/100 km
CM≤750 4.7 5.0
750<CM≤865 4.9 5.2
865<CM≤980 5.1 5.4
980<CM≤1090 5.3 5.6
1090<CM≤1205 5.6 5.9
CM>1205 5.9
(二)推广车辆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Ⅰ型试验的限值要求(见下表):
(三)鼓励采用发动机怠速启停、高效直喷发动机、混合动力、轻量化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四)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五)推广资格申请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将对节能环保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以不磨合方式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试验所采用的渐变系数调整为0.95。
三、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一、现行1.6升及以下节能汽车推广补贴政策执行到2013年9月30日。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2011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推广情况,编制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项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从2013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实施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补贴政策。
(一)推广车辆要达到产品综合燃料消耗量标准,具体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
kg L/100 km L/100 km
CM≤750 4.7 5.0
750<CM≤865 4.9 5.2
865<CM≤980 5.1 5.4
980<CM≤1090 5.3 5.6
1090<CM≤1205 5.6 5.9
CM>1205 5.9
(二)推广车辆污染物排放能够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中Ⅰ型试验的限值要求(见下表):
(三)鼓励采用发动机怠速启停、高效直喷发动机、混合动力、轻量化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四)推广补贴标准不变,即对消费者购买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继续给予一次性3000元定额补助,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五)推广资格申请等其他有关事项按《“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财建〔2010〕219号)执行。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将对节能环保汽车的燃料消耗量和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以不磨合方式进行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试验所采用的渐变系数调整为0.95。
三、相关企业、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做好宣传工作,使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了解政策规定。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认真审核并及时上报清算材料。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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