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一)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二)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三)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技术费的技术进口给予一次性贴息。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4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七)《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地方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集团。
(三)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统一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进口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按照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判定;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要核实产品是否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四)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同时将本地、集团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报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逾期不予受理。
(五)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进口贴息资金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三、其他
(一)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具体包括本地区(单位)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情况。
(二)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三)企业在收到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贴息资金到位日期及金额,并以书面方式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进口贴息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和商务部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4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发改产业〔2011〕937号,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及填报材料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列入《目录》规定范围。
(二)申请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属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的进口技术或完成报关手续的进口产品。进口产品完成报关的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企业应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填报材料,具体要求补充如下:
(一)在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二)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海关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申报进口产品的,应在“海关报关单号”栏中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
(三)申报进口贴息资金的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自2013年起,对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础按比例支付技术费的技术进口给予一次性贴息。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四)《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应在《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五)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钴精矿、钼精矿、锑精矿等矿产品,应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分别注明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属于《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的,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44项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七)《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
二、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中央管理企业集团负责所属企业(纳入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
(二)地方企业按照《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到集团。
(三)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统一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进口贴息政策的公平、公正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核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按照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判定;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要核实产品是否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四)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同时将本地、集团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分别报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逾期不予受理。
(五)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进口贴息资金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运用进口贴息政策支持新疆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11〕1135号)执行。
三、其他
(一)各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按本《通知》要求,于2014年1月31日前将2013年度进口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具体包括本地区(单位)进口贴息资金的拨付到位、使用效果、存在问题、政策建议等情况。
(二)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发现有重复申请的,取消本年度申请进口贴息资金资格。
(三)企业在收到财政主管部门拨付的进口贴息资金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填写贴息资金到位日期及金额,并以书面方式报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确保进口贴息资金政策顺利实施,并及时向财政部和商务部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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