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保障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员办公室;
(二)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
(三)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
第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第五条 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及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并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7统计的各地房屋价格,提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下拨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保障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7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主要包括:
(一)管理人员办公室;
(二)为老干部提供服务管理的活动室、医疗室等专门用房;
(三)车库等配套用房。
第三条 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
第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照集中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10%安排,由安置地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可以采取改建、扩建、新建、购置等方式。
第五条 地方民政、财政部门应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核定同级服务管理机构用房面积,按照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要求,合理制定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规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服务管理机构用房建设项目汇总上报民政部。民政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集中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及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报告,并综合考虑国家统计局*7统计的各地房屋价格,提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分配方案报送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下拨至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机构用房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民政部将对各地机构用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