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残疾退役士兵顺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第三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名单,由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提供,民政部审核汇总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第六条 购建房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购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购建房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3月25日
附件: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9条 为规范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残疾退役士兵顺利移交和妥善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以下简称购建房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专项用于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移交地方安置时购建房支出。
第三条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名单,由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有关部门提供,民政部审核汇总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条 中央财政根据民政部提供的残疾退役士兵人数和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分配各省购建房补助资金。购建房屋产权归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所有。自行解决住房的,购建房资金发给残疾退役士兵本人。
第五条 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核定。
第六条 购建房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购建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购建房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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