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预发行,是指以即将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国债预发行必须于上市日前完成结算。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指定交易场所。
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前公布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具体券种。
四、国债预发行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在国债预发行中净卖出。
六、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七、国债预发行原则上应实际交割标的国债。在无法实际交割的情况下,各市场可按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八、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纵国债预发行价格。
九、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者持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
十、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或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报告;每期国债预发行结束后,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如当次国债发行取消,已发生的国债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照本通知和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预发行业务规则,上报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国债预发行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债预发行,是指以即将发行的记账式国债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国债招标日前4个法定工作日至招标日前1个法定工作日可进行国债预发行交易。国债预发行必须于上市日前完成结算。
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为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指定交易场所。
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前公布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具体券种。
四、国债预发行参与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
五、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6%.每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国债预发行净卖出余额不得超过当期国债当次计划发行量的1.5%.非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不得在国债预发行中净卖出。
六、国债预发行交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七、国债预发行原则上应实际交割标的国债。在无法实际交割的情况下,各市场可按相关规则进行处理。
八、禁止以任何形式操纵国债预发行价格。
九、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与者持仓限额等风险管理制度。
十、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负责国债预发行交易、结算的日常监控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或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报告;每期国债预发行结束后,向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十一、如当次国债发行取消,已发生的国债预发行交易作无效处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国债预发行交易场所、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照本通知和市场有关规定制定国债预发行业务规则,上报财政部、市场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十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国债预发行应当遵守本通知规定。本通知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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