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海关总署财务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划财务司、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财务司、故宫博物院、民政部规划财务司、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做好财政票据印制预算的测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专用财政票据用量计划
(一)报送年度票据用量计划
每年度5月31日前,使用专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单位,要认真测算、统计、汇总下一年度专用财政票据用量,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用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用量,申请财政票据印制预算,安排财政票据印制工作。
中央单位领用专用财政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年度申领财政票据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一年的用量。各单位要认真测算财政票据用量,避免造成票据积压浪费,或者因申领不足影响日常收费工作。
(二)报送年度票据发送计划
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中央单位要根据用票计划,汇总下一年度本级及下属单位专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信息,包括专用财政票据名称、数量、领取方式、寄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统一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票据中心将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分批、分量及时将专用财政票据发送各单位。
中央单位在报送专用财政票据申请领用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汇总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通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安排通用财政票据发放工作。
(三)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中央本级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财政票据免费发放。
二、加强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填开财政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中央单位要规范填开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规定,为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印制和领用管理,做好财政票据印制预算的测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专用财政票据用量计划
(一)报送年度票据用量计划
每年度5月31日前,使用专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单位,要认真测算、统计、汇总下一年度专用财政票据用量,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将用票计划报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掌握各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用量,申请财政票据印制预算,安排财政票据印制工作。
中央单位领用专用财政票据实行定期限量制度,每年度申领财政票据数量不能超过本单位一年的用量。各单位要认真测算财政票据用量,避免造成票据积压浪费,或者因申领不足影响日常收费工作。
(二)报送年度票据发送计划
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中央单位要根据用票计划,汇总下一年度本级及下属单位专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信息,包括专用财政票据名称、数量、领取方式、寄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统一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票据中心将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分批、分量及时将专用财政票据发送各单位。
中央单位在报送专用财政票据申请领用计划的同时,也应当汇总单位本级及下属单位通用财政票据详细领用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以便及时安排通用财政票据发放工作。
(三)根据《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中央本级收费票据工本费,中央本级财政票据免费发放。
二、加强专用财政票据使用管理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填开财政票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不得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
中央单位要规范填开财政票据,按照票据号码顺次填开票据,完整填写缴款单位、开票日期、项目名称、数量、计量标准、金额、收款单位等信息,并加盖收款单位印章及收款人名章(或签字),保持票面整洁。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票据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自行销毁。
三、确保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安全
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设置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登记与保管工作,并按年度及时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财政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如发现财政票据丢失,应在全国性报纸上申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财政部票据中心备案。
四、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准备工作
中央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要求,全面梳理本单位的基本信息、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管理方式、适用票据等,详细了解本单位业务流程、现有业务管理软件以及对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的需求,为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做好准备工作。
五、强化专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中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政票据存根、使用管理台帐、会计账薄等相关资料。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出,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的财政票据。同时,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中央单位专用财政票据种类目录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