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 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深入地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和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
(5)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6)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7)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设立分所的,异地分所还应当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3)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4)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会计师事务所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附表6);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7);
(4)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2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范对象,应按本通知精神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备前述材料;同时,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需直接向财政部报备其他有关材料,具体要求见《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 号)。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子网(kjs.mof.gov.cn)下载。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46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