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联勤部:
现将《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
*9条 为适应军队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全面提高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管理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实行分级管理。
军供站分级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实现军供站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管理手段高效,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第三条 军供站分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和普通军供站。
位于国家主要战略方向、战略要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军供保障任务繁重的军供站,经综合评估划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其余的为普通军供站。
第四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提出,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审核确定,实行挂牌式管理;普通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审核确定后,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军供站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变化需调整资级的,应当本着“严格对照条件、严格审核程序”的原则,参照第四条按程序审核确定。
第六条 在服从和服务于军事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军供站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每个市(地、州、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军供站,两站以上应进行整合,必要时可设立军供分站。
第七条 军供站应当按照不同地域、时段、任务、保障规模和输送方式,制定各类军供保障组织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军供演练。
军供站应当从自主保障职能向代表政府组织社会化军供保障工作职能拓展,定期组织社会调查,确定任务定点单位,明确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社会化保障常态机制。
军供站应当加强军供保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多功能信息化指挥平台,建设军供网络通道,提高安全保障、精确保障、快速保障和高效保障能力。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等军供保障经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军供保障任务特点和规模,加强设施设备建设,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炊事机具、军供保障车辆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军供保障车辆根据军车号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限额配备使用军车号牌,并纳入军事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每4年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资级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并结合例行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区联勤部每3年对军供站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核。
对军供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少、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军供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
现将《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
*9条 为适应军队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全面提高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管理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实行分级管理。
军供站分级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实现军供站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管理手段高效,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第三条 军供站分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和普通军供站。
位于国家主要战略方向、战略要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军供保障任务繁重的军供站,经综合评估划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其余的为普通军供站。
第四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提出,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审核确定,实行挂牌式管理;普通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审核确定后,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军供站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变化需调整资级的,应当本着“严格对照条件、严格审核程序”的原则,参照第四条按程序审核确定。
第六条 在服从和服务于军事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军供站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每个市(地、州、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军供站,两站以上应进行整合,必要时可设立军供分站。
第七条 军供站应当按照不同地域、时段、任务、保障规模和输送方式,制定各类军供保障组织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军供演练。
军供站应当从自主保障职能向代表政府组织社会化军供保障工作职能拓展,定期组织社会调查,确定任务定点单位,明确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社会化保障常态机制。
军供站应当加强军供保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多功能信息化指挥平台,建设军供网络通道,提高安全保障、精确保障、快速保障和高效保障能力。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等军供保障经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军供保障任务特点和规模,加强设施设备建设,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炊事机具、军供保障车辆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军供保障车辆根据军车号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限额配备使用军车号牌,并纳入军事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每4年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资级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并结合例行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区联勤部每3年对军供站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核。
对军供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少、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军供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军供站所在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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