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申请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函》(民航函[2012]130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1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收费标准为: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相关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理论科目每人17元,实践操作科目每人12元。
(二)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航空公司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为:理论科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50元;实践操作科目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00元,技师每人300元。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高级技师考试费标准(含理论科目和实践操作科目)为每人35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申请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函》(民航函[2012]130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收取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的通知》(财综[2011]10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规定,现将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民用航空行业相关人员进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收费标准为: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相关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标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理论科目每人17元,实践操作科目每人12元。
(二)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机场、航空公司及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标准为:理论科目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每人50元;实践操作科目初级工每人150元,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00元,技师每人300元。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组织民航行业特有工种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高级技师考试费标准(含理论科目和实践操作科目)为每人35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
四、上述规定自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考试情况,包括考试科目、考生人数、考务(考试)费收入、财政拨款、考务(考试)费支出及有关建议等,书面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