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为做好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促进甩挂作业站场设施、车辆装备、信息系统的全面升级;全社会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道路货运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效益更加显现;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物流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项目条件及试点范围
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
6.两家企业(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与运输企业(单位)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具有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保证运输企业(单位)甩挂作业需要并给予相应优惠的条款。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企业综合实力、货源状况、运输组织方案、项目预期效果等因素,择优推荐试点项目,联合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确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站场及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文告知地方,并对其《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认定。
(四)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车辆购置和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实际完成,各试点线路均已开通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审定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终审后,出具验收审核意见,抄送财政部。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试点项目,责令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专项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先申请部分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试点项目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改造)交工验收报告;
4.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专项审价报告,以及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
(二)试点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中央财政应补助的剩余甩挂运输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由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试点项目验收审核意见。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并在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前,*9次下达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的80%)。
(四)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认的首批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单位)中尚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按本方案要求申请专项资金。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企业(单位)申报及各省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逾期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不予受理。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项目时间: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届时两部门将联合发文确认第二批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实施时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9月以前,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按程序报送验收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5),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附件: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
2.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要求
3.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4.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编制内容要求
5.试点项目每季度完成情况统计表
按照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为做好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本地区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初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公路甩挂运输第二批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37号)的要求,结合全国甩挂运输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订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促进甩挂作业站场设施、车辆装备、信息系统的全面升级;全社会甩挂运输完成的周转量在道路货运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道路货运结构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化程度大幅度提升;甩挂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集约利用资源和节能减排的效益更加显现;对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和现代物流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项目条件及试点范围
纳入第二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范围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开展甩挂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信息化运作条件,以及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东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中、西部地区试点项目至少拥有牵引车30辆、挂车60辆;试点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示范引导作用。两家企业(单位)联合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联合申报甩挂运输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不超过3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申请、审核及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企业(单位)申报试点项目,应根据上述试点项目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见附件1);
2.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2);
4.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5.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3);
6.两家企业(单位)联合申报试点项目的,还需提供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与运输企业(单位)合作协议,协议中需具有站场经营企业(单位)保证运输企业(单位)甩挂作业需要并给予相应优惠的条款。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企业综合实力、货源状况、运输组织方案、项目预期效果等因素,择优推荐试点项目,联合报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复印件),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供电子文件。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联合确定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站场及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发文告知地方,并对其《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认定。
(四)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车辆购置和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实际完成,各试点线路均已开通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照审定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对试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出具验收初审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抄送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终审后,出具验收审核意见,抄送财政部。
对于验收未通过的试点项目,责令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专项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试点项目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完成交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规定程序先申请部分甩挂运输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
1.《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4);
2.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试点项目甩挂作业站场建设(改造)交工验收报告;
4.项目投资额证明材料,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甩挂运输试点项目专项审价报告,以及相关发票或证明材料。
(二)试点项目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验收后,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中央财政应补助的剩余甩挂运输专项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单位)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由交通运输部出具的试点项目验收审核意见。
(三)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并在网上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专项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在项目验收前,*9次下达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的80%)。
(四)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认的首批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单位)中尚未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的,按本方案要求申请专项资金。
五、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企业(单位)申报及各省报送推荐试点项目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逾期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不予受理。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审核确定试点项目时间:收到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届时两部门将联合发文确认第二批试点项目。
(三)试点项目实施时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2014年9月以前,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按程序报送验收申请。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试点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上报项目进展情况(详见附件5),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交通运输部。
附件:1.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荐表
2.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内容要求
3.甩挂运输站场建设(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4.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申请书编制内容要求
5.试点项目每季度完成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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