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我会制定了《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注协要高度重视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总结2011年系统风险检查工作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确保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方法落实到位。
二、2012年的检查工作要抓住重点,提升质量,注重实效。各省级注协应根据中注协《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特别要将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同行反应强烈的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用足力、用全力,查全面、查深入,重点安排检查专家,重点安排检查时间,彻底遏制部分事务所损害行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行为。中注协和各省级注协要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信箱(中注协举报信箱为:monit@cicpa.org.cn)。
三、各级注协要切实加强执业质量检查中的廉政建设。要严明廉洁检查工作纪律,制定廉政制度,并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廉政纪律者,要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责成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四、请各省级注协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备案(其中要标注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事务所),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报中注协。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务必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报送和录入的省级注协,我会将予以通报。
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1: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2012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附件3: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我会制定了《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注协要高度重视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认真总结2011年系统风险检查工作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确保风险导向检查理念和方法落实到位。
二、2012年的检查工作要抓住重点,提升质量,注重实效。各省级注协应根据中注协《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特别要将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同行反应强烈的事务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用足力、用全力,查全面、查深入,重点安排检查专家,重点安排检查时间,彻底遏制部分事务所损害行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的行为。中注协和各省级注协要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信箱(中注协举报信箱为:monit@cicpa.org.cn)。
三、各级注协要切实加强执业质量检查中的廉政建设。要严明廉洁检查工作纪律,制定廉政制度,并接受公众监督。对违反廉政纪律者,要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责成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四、请各省级注协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备案(其中要标注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的事务所),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报中注协。在报送上述书面材料的同时,请务必将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报送和录入的省级注协,我会将予以通报。
证券资格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1:2012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2012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附件3: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抄送: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