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
为做好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名单见附件1)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
3、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三、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按时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6月30日),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文资办在收到中央文化企业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司。
(三)文资办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根据文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完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向文资办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2)以及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2、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表式参见《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的相关附表。
3、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以提交文资办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基础进行申报。
附件:1、申报和交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为做好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 国资委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0]392号)、《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企[2012]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申报和交纳中央文化企业(名单见附件1)2012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申报结果的真实和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收入。
二、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范围是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当年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余额的5%进行申报。
1、应交利润基数为负数的,按零申报。
2、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以企业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金额扣除。
3、法定公积金,以企业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扣除。企业申报抵扣法定公积金的应当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以向国家股分配的2011年度股利、股息进行申报。申报前,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股东会对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依法予以分配的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的决议。
三、各中央文化企业应按时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应当于2012年5月31日前,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于股东会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6月30日),向财政部文资办申报国有资本收益。
(二)文资办在收到中央文化企业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司。
(三)文资办根据财政部同意的审核结果向中央文化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根据文资办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完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四、中央文化企业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应向文资办报送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见附件2)以及申报材料(同时附电子文档),具体要求如下:
1、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报告须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主要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依据和结果。
2、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除百分数取整数外,其余数据均以万元为金额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具体表式参见《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的相关附表。
3、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决议。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应当以提交文资办的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为基础进行申报。
附件:1、申报和交纳国有资本收益的中央文化企业名单
2、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