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11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结合《关于调整完善专员办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12]7号)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办监[2012]7号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日常监管事项的调整,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省(区、市)县域金融机构2011年度奖励资金申请后,需转请专员办抽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财政部。2011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可不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直接报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结合两项财政资金监管方式的完善,及时相应调整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2011年度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尽量提高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的抽查比例,提高审核覆盖面,同时尽快研究两项财政资金的事后检查制度,避免监管缺位。
三、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好前置审核关,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报送的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据实剔除。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在日常监管、资金审核以及事后抽查等过程中发现有机构或个人违规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要及时采取责令纠正、追回相关资金等措施。
五、财政部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虚报数据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在追回虚报冒领资金的基础上,取消其一段时间内获得奖励或贴息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回以前年度的已拨资金;对把关不严、违规操作、截留中央财政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试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为做好2011年度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资金审核管理工作,结合《关于调整完善专员办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12]7号)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办监[2012]7号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日常监管事项的调整,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本省(区、市)县域金融机构2011年度奖励资金申请后,需转请专员办抽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一并报送财政部。2011年度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可不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直接报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与专员办的沟通协调,结合两项财政资金监管方式的完善,及时相应调整审核工作机制和流程,确保2011年度资金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省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专员办,尽量提高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的抽查比例,提高审核覆盖面,同时尽快研究两项财政资金的事后检查制度,避免监管缺位。
三、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好前置审核关,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报送的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要据实剔除。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及时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审核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决算编制工作,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
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使用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在日常监管、资金审核以及事后抽查等过程中发现有机构或个人违规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要及时采取责令纠正、追回相关资金等措施。
五、财政部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奖励资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虚报数据套取财政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将在追回虚报冒领资金的基础上,取消其一段时间内获得奖励或贴息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回以前年度的已拨资金;对把关不严、违规操作、截留中央财政资金的地方财政部门,视情节暂停其试点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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