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确认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教育部:
你部《关于教育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教财函[2011]59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部实际情况,现将你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81家执收单位执收的普通高中学费,普通高中住宿费,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等教育收费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81家执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纳入改革范围的收费,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除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高等院校及分校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教育收费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外,你部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的其他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2年2月29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部本级按规定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通过原渠道上缴中央财政;你部所属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及考试中心、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执收的教育收费以及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执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执收单位按月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及考试中心、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收取收费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缴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你部《关于教育收费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教财函[2011]59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0]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部实际情况,现将你部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81家执收单位执收的普通高中学费,普通高中住宿费,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等教育收费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81家执收单位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纳入改革范围的收费,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除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高等院校及分校用于批量扣划学生银行卡内教育收费的银行账户暂予以保留外,你部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的其他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2年2月29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部本级按规定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通过原渠道上缴中央财政;你部所属有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分别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及考试中心、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执收的教育收费以及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执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执收单位按月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部所属四川大学等77所高等院校及考试中心、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收取收费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上缴收费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育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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