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为了解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提前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等各项工作,决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区),根据各地区拟定的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测算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与资金筹措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新开工工程套数。指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期报送的“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指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整个规划建设周期内的投资总额。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是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2012年当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其中,项目资本金需求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需要由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
(二)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续建工程套数。指以前年度开工建设、结转到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指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2012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
(三)2012年新开工和续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个人自筹、社会融资。
(1)财政预算安排。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其中,省级补助仅包括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栏内。
②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2)企业、个人自筹。包括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工矿企业自筹资金、居民个人出资等。
(3)社会融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规定,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银行贷款,指开发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筹集的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额度,不包括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融资意向协议额度。其他资金,指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等筹集的资金。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市县上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结合各地情况,逐个地方核对投资需求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地区要将填报完整的《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1)、《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2)、《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附件3)及相应书面报告(均含电子版),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附件1: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2: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3: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
一、报送内容
(一)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新开工工程套数。指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近期报送的“十二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的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指2012年新开工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整个规划建设周期内的投资总额。其中,2012年计划完成投资是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2012年当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新开工工程总投资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其中,项目资本金需求是指政府直接投资和政府组建投资公司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的规定,需要由政府注入的项目资本金。
(二)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情况。
1.2012年续建工程套数。指以前年度开工建设、结转到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套数。
2.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指2012年续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在2012年计划完成的投资数额。
3.政府投资需求。指在2012年续建工程投资需求中,需要由政府投资的数额,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补助数额。
(三)2012年新开工和续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措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个人自筹、社会融资。
(1)财政预算安排。指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公共预算安排资金。指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市县公共预算和地方政府债券安排资金。其中,省级补助仅包括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省级政府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收入、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省级补助资金,分别填列在地方政府债券、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栏内。
②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资金。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数额,包括土地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其中,土地出让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2)企业、个人自筹。包括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工矿企业自筹资金、居民个人出资等。
(3)社会融资。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根据《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建金[2010]101号)规定,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银行贷款,指开发建设单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筹集的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额度,不包括银行的授信额度和融资意向协议额度。其他资金,指地方政府或投融资平台通过社保基金、保险资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等筹集的资金。
二、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市、县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测算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调查摸底工作的指导,做好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做好数据汇总分析。省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做好对市县上报数据的汇总、分析,结合各地情况,逐个地方核对投资需求情况、资金筹措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各地区要将填报完整的《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1)、《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附件2)、《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附件3)及相应书面报告(均含电子版),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
附件1:2012年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2:2012年续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需求和资金筹措情况表
附件3:2012年以货币补贴方式实施住房保障情况表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