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档案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家档案局:
你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档函[2011]265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执收的档案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档案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纳入改革范围的收费,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你局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局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执收的档案收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执收单位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取档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档案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你局《关于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建议的函》(档函[2011]265号)收悉。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执收的档案收费,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执收单位、收入项目及文件依据等情况,详见附件《国家档案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纳入改革范围的收费,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按照改革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你局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予以撤销,请于2012年1月2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撤户结果。在销户前,请你局本级及所属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应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缴库方式。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执收的档案收费实行按月集中汇缴,即执收单位于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收费全额缴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你局本级及所属中国*9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取档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上缴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档案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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