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9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等事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年已通过其他方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相关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账务进行调整。
为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凭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县财政部门通过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进行调库处理。
二、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手续时,填写一份“更正(调库)通知书”(一式六联),*9联由市县财政部门留存备查,第二至六联送同级国库。“更正(调库)通知书”中,“原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4898 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级次为市级或县级:“现列事项”预算科目为“103013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级次为共享(中央30%,省级70%)。
三、国库办理调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业务转讫章的第四、五、六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退同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第四联“更正(调库)通知书”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五联送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六联留存本单位作为记账凭证。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更正(调库)通知书)后,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所规定的缴纳方式等事项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11年已通过其他方式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请相关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账务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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