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我们提出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
实施退牧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决策。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强化配套措施
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
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变。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继续安排退牧还草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提出,279个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县(旗、团场)共需治理退化草原23.76亿亩,目前尚有约16亿亩退化草原需要治理。“十二五”时期,继续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
二、完善补助政策,巩固退牧还草成果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它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主要用于草种购置、草地整理、机械设备购置及贮草设施建设等。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主要用于建筑材料购置等。按照围栏建设、补播草种费、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建设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 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十二五”规划,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逐级落实责任制,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退牧还草工程纳入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发展现代农牧业中统筹考虑,把退牧还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项目管理。要健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严格工程招标制度。要落实项目实施合同制,工程县应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轮牧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完善检查验收制度,落实工程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户有卡、村有账、乡有册、县有档。要完善工程进度信息汇总报送制度。要抓紧建立完善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依法查处违法放牧、违法开垦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在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整合使用退牧还草、扶贫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牧民定居等不同渠道资金,统筹解决草原生态保护、改善牧区民生等问题,发挥各渠道资金的综合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我们提出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
实施退牧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决策。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强化配套措施
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
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变。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继续安排退牧还草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提出,279个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县(旗、团场)共需治理退化草原23.76亿亩,目前尚有约16亿亩退化草原需要治理。“十二五”时期,继续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
二、完善补助政策,巩固退牧还草成果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它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主要用于草种购置、草地整理、机械设备购置及贮草设施建设等。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主要用于建筑材料购置等。按照围栏建设、补播草种费、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建设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 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十二五”规划,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逐级落实责任制,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退牧还草工程纳入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发展现代农牧业中统筹考虑,把退牧还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项目管理。要健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严格工程招标制度。要落实项目实施合同制,工程县应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轮牧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完善检查验收制度,落实工程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户有卡、村有账、乡有册、县有档。要完善工程进度信息汇总报送制度。要抓紧建立完善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依法查处违法放牧、违法开垦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在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整合使用退牧还草、扶贫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牧民定居等不同渠道资金,统筹解决草原生态保护、改善牧区民生等问题,发挥各渠道资金的综合效益。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