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的规定,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以截至申报当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四)申报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额定的补助标准及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核算并拨付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20xx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3、20xx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9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的规定,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的企业;
(三)上两年连续亏损企业。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五条 企业申报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应向其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表1);
(三)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以截至申报当年10月31日情况为准,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
(四)申报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六条 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表3)和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附表4),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以上两表及电子数据光盘,并附申报资金企业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额定的补助标准及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核算并拨付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20xx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3、20xx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4、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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