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精神,为了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7月3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附件3)一式两份(并连同电子版)上报给所在地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
三、各地方协会在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的基础上,于8月15日之前,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附件5)、《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6)、《资产评估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及机构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附件3)连同以上表格的电子版报中评协。
四、中评协将于9月底之前公布AAA、AA、A级资产评估机构结果,地方协会应在9月20日前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向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五、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各指标权重及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
六、《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中,评估收入栏目以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计算应缴会费的基数为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规定,分立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继承原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所以本次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分立前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并入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指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并,合并各方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所以本次评价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前各机构在2010年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合并计算。在填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时,应当对合并的机构予以说明。
七、各地方协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反映。
联系人:何亮亮、唐伟;
联系电话:010-88191796、010-88191788;
电子信箱:hell@cas.org.cn,tangwei@cas.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
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
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
6.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
7.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
8.综合评价指标权重表
9.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协会)
10.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通知》(中评协[2007]109号)精神,为了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应当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布置开展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7月30日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附件3)一式两份(并连同电子版)上报给所在地地方协会,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
三、各地方协会在核实、汇总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执业质量和行业贡献信息的基础上,于8月15日之前,将《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附件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附件5)、《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附件6)、《资产评估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及机构上报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附件2)和《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附件3)连同以上表格的电子版报中评协。
四、中评协将于9月底之前公布AAA、AA、A级资产评估机构结果,地方协会应在9月20日前将本地综合评价结果向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将在网站统一公告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结果。
五、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各指标权重及行业贡献计分标准见附件8、附件9和附件10.
六、《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中,评估收入栏目以资产评估机构2011年计算应缴会费的基数为准。
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90号)的规定,分立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继承原资产评估机构的经营业绩,所以本次综合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分立前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并入分立后的资产评估机构收入指标。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62号)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合并,合并各方经营业绩可以合并计算。所以本次评价2010年12月31日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合并的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前各机构在2010年取得的资产评估收入可以合并计算。在填制《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附件7)时,应当对合并的机构予以说明。
七、各地方协会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中评协反映。
联系人:何亮亮、唐伟;
联系电话:010-88191796、010-88191788;
电子信箱:hell@cas.org.cn,tangwei@cas.org.cn。
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协会)
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评协)
4.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得分汇总表
5.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汇总表(地方协会)
6.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汇总表
7.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评估收入汇总表
8.综合评价指标权重表
9.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协会)
10.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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