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初选名单的试点城市(区)(发改办环资[2010]3312号)也按此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助于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央财政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二、支持内容
以城市为单位,支持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包括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油水分离装置、收集装置配置,收运车辆和工具配置,餐厨废弃物成分检测装备配置等。
(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等。
(三)能力建设。包括收运台账、处理监控等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生产过程及产品监测系统,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等。
三、支持方式与测算标准
对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方式详见组织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根据有关建设方案,以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为算账依据,参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按新增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推荐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联合推荐。计划单列市直接申报。
(二)联合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初选名单并下发通知,提出编报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编制实施方案。进入初选名单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城市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利用现状,在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上报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本地政府配套制度和支持措施、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收运体系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等内容,以及达产达效进度表,详细说明有关技术先进性、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利用处理措施等,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所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承诺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明确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内容和主要目标,并对社会公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当地餐厨废弃物现状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试点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向地方政府下拨启动资金。
(七)实施建设任务。试点城市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将每年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城市政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构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八)考核验收。5年内,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考核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方案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城市绝大部分餐厨废弃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能力建设主要考核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的80%。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其他要求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履行承诺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促进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确保试点目标的实现。
(二)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三)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并将已拨付资金扣回。
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及有关文件要求,利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列入初选名单的试点城市(区)(发改办环资[2010]3312号)也按此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政策背景
当前,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助于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问题,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为此,中央财政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二、支持内容
以城市为单位,支持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包括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油水分离装置、收集装置配置,收运车辆和工具配置,餐厨废弃物成分检测装备配置等。
(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等。
(三)能力建设。包括收运台账、处理监控等电子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生产过程及产品监测系统,技术研发平台建设,法规、标准体系建设等。
三、支持方式与测算标准
对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中央财政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具体方式详见组织实施程序),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有关建设方案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建设。
补助资金根据有关建设方案,以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为算账依据,参考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按新增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四、组织实施程序
(一)试点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推荐试点城市的通知,各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通知要求联合推荐。计划单列市直接申报。
(二)联合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筛选,确定初选名单并下发通知,提出编报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编制实施方案。进入初选名单的城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试点城市建设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地区餐厨废弃物产生和利用现状,在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并上报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突出本地政府配套制度和支持措施、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量、收运体系建设和具体项目建设等内容,以及达产达效进度表,详细说明有关技术先进性、餐厨废弃物收运及利用处理措施等,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联合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方所报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批复评审通过的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承诺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承诺书》,明确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内容和主要目标,并对社会公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健全机制,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资金拨付。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考虑当地餐厨废弃物现状和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试点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并按照补助金额的50%向地方政府下拨启动资金。
(七)实施建设任务。试点城市政府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将每年建设进度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城市政府统筹使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构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利用体系,每年年底前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有调整的,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八)考核验收。5年内,城市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超过考核方案中设定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力量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方案实施情况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城市绝大部分餐厨废弃物是否得到有效回收、利用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是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中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能力建设主要考核新增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总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不合格的不再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资金的80%。3年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扣回。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五、其他要求
(一)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履行承诺内容,采取必要措施、落实相关政策,促进餐厨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确保试点目标的实现。
(二)试点城市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
(三)试点城市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称号,并将已拨付资金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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