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云南省、海南省农业厅、财政厅;云南省、海南省、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切实做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
*9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省级农业、农垦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项目验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生产、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项目验收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会议验收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应结合实际制定综合量化考评标准。
(三)各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于每年 11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不定期组织项目抽验。
第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定点苗木供应基地认定、政策宣传、项目实施、培训、档案管理等。
(二)供苗情况。主要包括供苗价格合理性、供苗时效性、苗木质量、实际供苗与申购苗木一致性、售后技术服务等。
(三)种植情况。主要包括种植地点、面积、品种、成活率等。
(四)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
第六条 验收材料准备。
(一)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购苗凭证等。
(三)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在项目县(农场)完成项目自验基础上,由项目县(农场)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一)材料审查。验收组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请有关单位重新报送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二)实地验收。主要是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种植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苗木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实地核验。
(三)验收结论。验收组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县。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未完成年度种植计划95% 以上。
(二)文件、资料、财务数据弄虚作假。
(三)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目标、任务和计划等作较大调整。
(四)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纠纷,未能解决以及未做出必要说明。
第九条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在告知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验结论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条 存在第八条*9、二、三款情况之一的,责成其整改。存在第八条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暂停该项目县(农场)承担本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为切实做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制定《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
*9条 为进一步提高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做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项目验收由省级农业、农垦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项目验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由行政管理人员和生产、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
(二)项目验收采取材料审查、实地抽查、会议验收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省应结合实际制定综合量化考评标准。
(三)各省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于每年 11月15日前向农业部和财政部报送项目验收报告。
第四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不定期组织项目抽验。
第五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定点苗木供应基地认定、政策宣传、项目实施、培训、档案管理等。
(二)供苗情况。主要包括供苗价格合理性、供苗时效性、苗木质量、实际供苗与申购苗木一致性、售后技术服务等。
(三)种植情况。主要包括种植地点、面积、品种、成活率等。
(四)资金使用。主要包括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工作经费安排等。
第六条 验收材料准备。
(一)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主要做法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购苗凭证等。
(三)财务账簿及会计凭证。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在项目县(农场)完成项目自验基础上,由项目县(农场)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一)材料审查。验收组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请有关单位重新报送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二)实地验收。主要是对提交的验收材料、种植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苗木基地建设情况等进行实地核验。
(三)验收结论。验收组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作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结论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县。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一)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外,未完成年度种植计划95% 以上。
(二)文件、资料、财务数据弄虚作假。
(三)未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目标、任务和计划等作较大调整。
(四)项目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纠纷,未能解决以及未做出必要说明。
第九条 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在告知验收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省级农业(农垦)部门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验结论为最终验收结论。
第十条 存在第八条*9、二、三款情况之一的,责成其整改。存在第八条第四、五款情况之一的,暂停该项目县(农场)承担本项目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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