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具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真实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不断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同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报备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4)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的单项说明;
(5)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6)2010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7)2010年度审计收费情况表(上市公司客户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
上述材料涉及表格的,请按照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填写。
为核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情况,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
(10)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2);
(1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3);
(1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根据财政部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总体安排,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还应当附加下列材料:
(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结构表(附表5);
(14)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6决策机构人员结构表(附表6);
(1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7);
(16)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名单(附表8)。
四、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冯翠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以下简称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相关材料报备,全面、真实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促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不断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同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报备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的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0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4)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0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的单项说明;
(5)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6)2010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7)2010年度审计收费情况表(上市公司客户请排列在前并在“客户名称”一栏中标注上市公司字样)。
上述材料涉及表格的,请按照财会[2007]6号文的要求填写。
为核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一体化管理情况,了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现状和趋势,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8)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
(9)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
(10)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2);
(1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3);
(1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根据财政部对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的总体安排,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向财政部报送材料时,还应当附加下列材料:
(1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结构表(附表5);
(14)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6决策机构人员结构表(附表6);
(1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7);
(16)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名单(附表8)。
四、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资格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站(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下载。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冯翠平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35 010-68553012(带传真)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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