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十三)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十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十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费
(十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十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
(十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
(二十)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十三)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收取的主办实体管理费
(十四)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收取的打捞单位资质审评费和年审费、潜水员从业资格认定费和年审费
(十五)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六)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费
(十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收取的资质认证证书费
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十八)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收取的销售代理资质认可费
(十九)中国证券业协会收取的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费、保荐人考试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费
(二十)中国银行业协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考试报名费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续教育收费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