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6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法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国家法官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网络培训,下同)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的学
员单位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对中央财政已拨付相应经费的*6人民法院法官等培训,国家法官学院不得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法官学院收取的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6人民法院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81号)的规定执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02项“法院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法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国家法官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网络培训,下同)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的学
员单位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对中央财政已拨付相应经费的*6人民法院法官等培训,国家法官学院不得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法官学院收取的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6人民法院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81号)的规定执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02项“法院行政
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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