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后续工作及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抓紧抓好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示范项目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因条件变化等原因,难以按申报方案实施,为保证示范效果,现对示范项目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示范面积、技术类型等示范内容发生少量变化,但不影响项目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组织技术论证后,提出技术类型等变更申请,及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对确因示范面积、技术类型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示范意义,或变更实施主体,或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支持其他项目示范的变更方案,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变更方案提出的新的示范项目要求面积不减少、技术更先进、项目处于建设期、实施条件更加成熟,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与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超过上述期限,将不再受理项目变更申请。
二、加强后续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财建[2006]460号文件规定,在完成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为更好地发挥示范效应,此前组织项目申报时已明确要求,示范项目要在两年内完成。据统计,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运行节能效果突出,但也有部分项目进展明显偏慢,难以实现项目示范的预期目标,也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为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现对示范项目后续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8年前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0年10月15日~2011年6月15日期间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适当扣减补助金额,按总补助的25%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二)2008年后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三、抓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
能效检测、评估验收是示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按照财建[2007]38号文件规定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家指定的能效检测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及时组织力量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检测;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好验收评估;各专员办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并及时出具核查意见。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应编制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示范工程的督促指导及协调管理,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抓紧抓好评估验收等后续工作,并对地区示范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总结,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任务。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后续管理,抓紧抓好预算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示范项目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项目因条件变化等原因,难以按申报方案实施,为保证示范效果,现对示范项目变更程序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示范面积、技术类型等示范内容发生少量变化,但不影响项目技术先进性、示范性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在组织技术论证后,提出技术类型等变更申请,及时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二)对确因示范面积、技术类型发生重大变化而失去示范意义,或变更实施主体,或因条件变化而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示范项目,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支持其他项目示范的变更方案,于2010年9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并抄送当地专员办。变更方案提出的新的示范项目要求面积不减少、技术更先进、项目处于建设期、实施条件更加成熟,并详细说明变更理由与原项目实施单位意见。超过上述期限,将不再受理项目变更申请。
二、加强后续补助资金预算执行管理
根据财建[2006]460号文件规定,在完成验收评估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为更好地发挥示范效应,此前组织项目申报时已明确要求,示范项目要在两年内完成。据统计,目前部分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运行节能效果突出,但也有部分项目进展明显偏慢,难以实现项目示范的预期目标,也影响了预算执行进度。为严格执行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现对示范项目后续补助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8年前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0年10月15日~2011年6月15日期间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适当扣减补助金额,按总补助的25%拨付后续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二)2008年后批准的示范项目,在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将按规定拨付剩余50%补助资金;在2011年6月15日前不能完成相关验收评估及资金核查的示范项目,将不再拨付后续补助资金。
三、抓好示范项目竣工验收
能效检测、评估验收是示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财政补贴资金清算的重要依据。各地应按照财建[2007]38号文件规定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国家指定的能效检测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及时组织力量对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检测;地方建设、财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组织好验收评估;各专员办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并及时出具核查意见。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应编制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示范工程的督促指导及协调管理,及时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抓紧抓好评估验收等后续工作,并对地区示范工作进行系统深入的总结,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任务。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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