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07年11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采集方法由使用部门数据改为综合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其他统计资料。
二、在综合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入境自然人情况、出境自然人情况综合表,合并了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的分行业、分国别(地区)与分省(市、自治区)等三张综合表;取消了中国与主要国家(地区)服务贸易情况、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出口额综合表,调整有关报表报送时间。
三、在基层统计报表中,增加了有关统计单位基层调查表,调查范围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调查对象为从事相关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单位登记情况、服务进出口情况,调查频率为季报。
本报表制度内综合表与基层表全部由商务主管系统承担,并负责组织与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发[2007]464号)同时废止。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本统计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等。
(四)服务进出口统计的范围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五)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中国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六)自然人移动统计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七)综合报表由商务部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测算数据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填报。
(八)服务进出口统计报表为季报。其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报表为年报。其中,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3表-4表)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5表-10表)由相关金融部门填报。
自然人移动统计报表(服贸统综11表-12表)为年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数据并上报至商务部。
(九)基层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基本情况登记表”(服贸统基1表)为年度报表,由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填报。服务进出口情况表(服贸统基2表-8表)分别由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出口和进口业务的调查对象填表并报送至商务部,同时抄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调查对象报送数据进行核查。
(十)商务部将定期对各地区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统计数据予以反馈。
(十一)本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相关标准。
(十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十三)本制度报表数据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十四)本制度由商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报表目录
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国家统计局结合近两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2007年11月印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采集方法由使用部门数据改为综合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以及其他统计资料。
二、在综合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入境自然人情况、出境自然人情况综合表,合并了外国附属机构(非金融类)服务贸易的分行业、分国别(地区)与分省(市、自治区)等三张综合表;取消了中国与主要国家(地区)服务贸易情况、居民与非居民间服务贸易进口额与出口额综合表,调整有关报表报送时间。
三、在基层统计报表中,增加了有关统计单位基层调查表,调查范围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调查对象为从事相关服务贸易活动的重点单位,调查内容包括单位登记情况、服务进出口情况,调查频率为季报。
本报表制度内综合表与基层表全部由商务主管系统承担,并负责组织与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发[2007]464号)同时废止。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服务贸易统计体系,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并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统计制度统计对象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三)本统计报表分为综合报表和基层报表。统计内容主要包括服务进出口情况、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情况和自然人移动情况等。
(四)服务进出口统计的范围包括服务提供者从中国境内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出口;以及境外服务提供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即中国的服务进口。
(五)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国或地区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的中国境内企业在中国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内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以及中国境内的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控制(直接投资者拥有50%以上的股权)另一国或地区企业而在该国或地区境内实现的服务销售,即外向附属机构服务贸易。
(六)自然人移动统计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内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以自然人移动的形式提供的服务。
(七)综合报表由商务部利用企业调查数据、相关部门资料、测算数据以及其他统计资料综合整理填报。
(八)服务进出口统计报表为季报。其中,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进出口数据来源于服务贸易统计调查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特许使用费和许可费进出口,以及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数据来源于现有的商务部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运输、旅游、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进出口数据则利用相关部门行政记录、统计资料以及测算数据和其他信息源进行统计。
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统计报表为年报。其中,非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3表-4表)的数据来源于商务部;金融类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内向和外向)报表(服贸统综5表-10表)由相关金融部门填报。
自然人移动统计报表(服贸统综11表-12表)为年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收集数据并上报至商务部。
(九)基层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基本情况登记表”(服贸统基1表)为年度报表,由从事服务贸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填报。服务进出口情况表(服贸统基2表-8表)分别由涉及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医疗、保健和社会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分销服务,其他商业服务等领域出口和进口业务的调查对象填表并报送至商务部,同时抄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调查对象报送数据进行核查。
(十)商务部将定期对各地区服务进出口、外国附属机构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统计数据予以反馈。
(十一)本制度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相关标准。
(十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发生的服务贸易的统计适用本制度。
(十三)本制度报表数据均按当年价格计算。
(十四)本制度由商务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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