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复核检查的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风办、监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财务局、审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安排,决定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一次复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从2006年1月开始,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并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但是,有的地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的效果,老百姓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门决定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一次复核检查。地方各级纠风、监察、价格、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对搞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复核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复核检查
此次复核检查从7月26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复核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形式。自查自纠工作由省级纠风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自查自纠的范围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
复核检查要重点围绕以下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是2009年秋季开学前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二是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是否执行了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三是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是否真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批、登记,是否执行了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四是没有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是否一律执行了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8月份,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
三、狠抓落实,确保复核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纠风、监察、价格、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复核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精心组织好复核检查工作。各地自查自纠要实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全覆盖,按照此次复核检查确定的重点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进行复核检查,不留死角。要重视重点抽查,被抽查省份在接受抽查工作中,要如实向检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组指出的问题,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坚决纠正清理规范工作“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认真开展复核检查,对发现的清理规范工作“假清理、走过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对复核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拒不纠正的,实行行政问责。对至今尚未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学校,或清理规范工作未完成的学校,责令其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
三是认真做好复核检查的总结工作。复核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厅(局)级联席会议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并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和收费行为,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的安排,决定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一次复核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从2006年1月开始,各地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和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并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清理规范工作。但是,有的地方工作进展缓慢,甚至出现“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的效果,老百姓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六部门决定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开展一次复核检查。地方各级纠风、监察、价格、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对搞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复核检查,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复核检查
此次复核检查从7月26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复核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两种形式。自查自纠工作由省级纠风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自查自纠的范围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
复核检查要重点围绕以下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是2009年秋季开学前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情况;二是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是否执行了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三是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是否真正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批、登记,是否执行了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四是没有做到“四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是否一律执行了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8月份,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部分省份进行重点抽查。
三、狠抓落实,确保复核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纠风、监察、价格、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严格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复核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纠风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精心组织好复核检查工作。各地自查自纠要实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全覆盖,按照此次复核检查确定的重点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改制学校进行复核检查,不留死角。要重视重点抽查,被抽查省份在接受抽查工作中,要如实向检查组提供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检查组指出的问题,并将整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是坚决纠正清理规范工作“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监[2008]13号)等文件规定的政策界限认真开展复核检查,对发现的清理规范工作“假清理、走过场”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对复核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拒不纠正的,实行行政问责。对至今尚未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学校,或清理规范工作未完成的学校,责令其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招生收费政策。
三是认真做好复核检查的总结工作。复核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厅(局)级联席会议要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并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抽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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