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规定,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向报考人员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对注册测绘师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和考务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规定,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向报考人员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费。
对注册测绘师考试合格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上述考试、考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考试费和考务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考虑。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