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和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广泛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7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继续教育部鲁冰
电 话:(010)88250159,传 真:(010)88250056
电子邮件:lubing@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100039)
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9章 总则
*9条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通过继续教育而保持和提升持续胜任能力,是保持其会员资格的必要组成部分。
非执业会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保持和提升与其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第二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以学时形式进行确认,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分为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
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的,以及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委托或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从而获得的学时。
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自我学习与专业工作等活动,达到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的有关要求与学习目标从而获得的学时。
第七条 计入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该继续教育活动与非执业会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
(二)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如何将该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该继续教育活动可以用足够的原始资料客观验证,且非执业会员能够提供参与和完成该继续教育活动学习任务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计入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该继续教育活动能够达到提高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或者提升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等学习目标;
(二)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效果可以衡量,但无法验证其过程,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意义或效果。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超过16学时。
非执业会员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可以并仅限于将超出学时递延记入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所递延学时不超过24学时。
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递延计算。
第三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点播)培训、远程教育(视频)培训、领军人才培训、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建设相关活动、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执业质量检查、准则与标准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等;
(二)经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授权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三)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举办的内部培训活动;
(四)中注协认可的境外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相关活动;
(五)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
(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获得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自我学习模式学习、阅读专业文献与职业应用研究活动;
(二)撰写专业文章、论文和书籍;
(三)担任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
(四)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
(五)学习并参加会计、审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或专门从事职业继续教育相关领域工作;
(七)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采取本人申报、地方协会审核确认方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学时申报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数,应以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提供的学时证明所列示的学时数量加以确认;
(二)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由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折算学时,或者由非执业会员根据自我学习时间和实践效果自行申报, 地方协会审核评定。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之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网络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中应包括:
(一)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
(二)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
(三)学时证明表,或其他能够证实保持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发放的学时证明;
(二)委托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签发的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
(三)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学时证明;
(四)经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确认的教学大纲、教学材料、出勤记录等辅助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所提出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等学习要求与目标,个人自我学习的学习计划、读书笔记、专业阅读或研究的心得、学习成果等;
(二)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研究项目成果或正式出版的书籍;
(三)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讲稿、会议议程、会议记录;
(五)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会计、审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单或资格证书;
(七)讲授专业课程的课程表、教学讲义、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根据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九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非执业会员,可以向所属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可以豁免当年的继续教育。
(一)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批准入会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经证明已退休或失业的;
(四)因疾病或健康状况不佳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五)当年被国家有关部门派往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援助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由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
第二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和网络教育培训班,其中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经中注协认可并报备。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聘请具备胜任能力的师资团队;
(二)科学开发培训课程,合理设计培训内容;
(三)设计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及安全、合理的网络管理系统支持;
(三)制定完善的课程评估系统,并及时改进课程设计;
(四)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所在的单位可以成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申请认证单位的条件包括:
(一)能够为非执业会员提供学习与教育资源,为其职业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监督非执业会员有效地完成工作指标;
(三)为非执业会员在工作中提供有效地指导;
(四)鼓励非执业会员进行自我学习与发展;
(五)支持和鼓励非执业会员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与建设相关活动;
(六)其他。
在认证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认证单位的评定结果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境外职业会计组织可以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基本条件包括:
(一)成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正式团体组织;
(二)正式发布的会员继续教育的准则、指南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的国际教育准则(IES)一致或趋同;
(三)与中注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就会员继续教育达成互认协议或约定。
具备认可会计组织正式会员资格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与认可会计组织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除了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提出专项培训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该项培训活动的师资、内容、效果进行评估后确认学时数。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名单。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认证单位名单。
中注协根据与其他职业会计师组织的合作情况,向社会公布认可会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不能完全豁免学时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表(个人),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
第三十条 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非执业会员提供统一印制的学时证明,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
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项活动,主办方应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递交规定的学时证明文件(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表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
附表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
附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附表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附件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的人才储备与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经济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为了推动行业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009年底,中注协启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2010年2月,中注协召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部分在京非执业会员代表的意见。2010年3月,在2010年度全国培训工作会议上,征求与会代表对《暂行办法》的建议。2010年4月至5月,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在修订完善阶段,参考吸收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与做法,并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有关理念与要求融入其中。
《暂行办法》在起草中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现就《暂行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办法》框架
《暂行办法》以非执业会员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路径过程为枢纽,分别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及附则等六个方面。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9章总则,共4条。包括:《暂行办法》制订目的和依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持续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的倡导;《暂行办法》的宗旨。第二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共5条。包括: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继续教育学时的分类;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第三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共2条。包括: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第四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共11条。包括: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方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原则;申报途径与申报材料;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继续教育证明资料的保存;学时确认主体;继续教育情况抽查制度;继续教育豁免条款;非执业会员转会时的学时确认;惩戒办法。第五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共8条。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与范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的规定;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的规定;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的规定;继续教育专项活动的规定;继续教育相关主体资质的认定与公开规定;非执业会员个人参加培训活动的规定;学时证明的发放与保管。第六章附则,2条。包括:实施日期等。
《暂行办法》围绕并贯彻国际趋同的宗旨,遵循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要求的继续教育准则框架。在总体要求方面,倡导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分类,将继续教育方法划分为投入式与产出式,并将两种方法综合运用;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灵活开放继续教育途径,鼓励自我学习等。
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采取严格与灵活相结合的学时要求,提倡和强化自我学习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非执业会员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为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最低要求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主要指自学)最多为16学时。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与现行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同时兼顾非执业会员特点,提倡自主学习。设定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考虑到非执业会员分布较为分散、学习时间不固定等特殊性,在学时要求中设定一定范围的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二是在学时要求中设定24学时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便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与水平。
三、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
《暂行办法》拓宽了学时获取途径,采取更为灵活的培训机制,提倡社会化、开放式培训。较执业会员相比,《暂行办法》将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等三方面机构纳入培训主体,将相关机构的专项培训活动纳入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范围。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的认可制度,赋予地方协会在认可培训主体和活动上的自主权。
同时,在继续教育的组织与非执业会员学时取得途径的衔接上,既有所侧重,又有其他多种灵活方式作为重要补充。一方面,提倡和推广互联网点播形式的网络培训,学员通过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网络教育,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在线考核,获得相应学时。另一方面,非执业会员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承担课题、担任培训授课教师等多种形式获得继续教育学时,在完成学时任务要求的同时,投身行业发展之中,为行业发展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确认原则主要有:一是继续教育应当以更新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为主要标准;二是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范围、内容及学时确认标准,由中注协规定框架范围,地方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确认。三是对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非执业会员可根据自我学习时间与实践效果自行申报,地方协会审核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标准,既体现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宗旨即大力提倡“我要学”的继续教育理念,也体现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工作导向。
简化学时申报程序,方便非执业会员,倡导诚信申报,引导非执业会员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完成自主申报。申报程序采取“个人网络申报”加“地方协会审核确认”的方式,辅之以纸质材料及人工审核。《暂行办法》规定非执业会员在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义务和承诺声明”,即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职业特点,也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要求。
五、豁免规定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豁免学时规定。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针对新入会、生育、退休或失业、因病、公派任务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时的非执业会员,制订了豁免条款。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六、继续教育的组织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
《暂行办法》首次将港澳台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纳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对增进会员交流、扩大国际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七、规范继续教育相关主体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服务,保证培训质量,《暂行办法》对委托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等三类继续教育相关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三类主体的评估检查与公布制度。
八、培训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抽查制度,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定期按比例组织抽查,将有助于提高培训管理工作效率。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豁免情形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地方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和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我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广泛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7月9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中注协继续教育部鲁冰
电 话:(010)88250159,传 真:(010)88250056
电子邮件:lubing@cicpa.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100039)
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9章 总则
*9条 为保持和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登记成为非执业会员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通过继续教育而保持和提升持续胜任能力,是保持其会员资格的必要组成部分。
非执业会员应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保持和提升与其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四条 本办法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第二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以学时形式进行确认,每个学时不少于45分钟。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分为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
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或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举办的,以及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委托或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从而获得的学时。
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是指非执业会员通过自我学习与专业工作等活动,达到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的有关要求与学习目标从而获得的学时。
第七条 计入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该继续教育活动与非执业会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业责任相关;
(二)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如何将该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该继续教育活动可以用足够的原始资料客观验证,且非执业会员能够提供参与和完成该继续教育活动学习任务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计入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该继续教育活动能够达到提高专业水平与综合素质,或者提升职业道德与个人修养等学习目标;
(二)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效果可以衡量,但无法验证其过程,非执业会员能够说明该继续教育活动的意义或效果。
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每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超过16学时。
非执业会员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可以并仅限于将超出学时递延记入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所递延学时不超过24学时。
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不递延计算。
第三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注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点播)培训、远程教育(视频)培训、领军人才培训、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建设相关活动、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执业质量检查、准则与标准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等;
(二)经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授权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三)中注协以及地方协会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举办的内部培训活动;
(四)中注协认可的境外职业会计组织举办的继续教育相关活动;
(五)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
(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获得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自我学习模式学习、阅读专业文献与职业应用研究活动;
(二)撰写专业文章、论文和书籍;
(三)担任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
(四)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
(五)学习并参加会计、审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六)从事专业课程教学或专门从事职业继续教育相关领域工作;
(七)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采取本人申报、地方协会审核确认方式。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学时申报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数,应以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提供的学时证明所列示的学时数量加以确认;
(二)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由地方协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折算学时,或者由非执业会员根据自我学习时间和实践效果自行申报, 地方协会审核评定。
第十四条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度12月31日之前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网络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报材料中应包括:
(一)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
(二)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
(三)学时证明表,或其他能够证实保持和提升职业胜任能力的证明资料;
(四)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发放的学时证明;
(二)委托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签发的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
(三)除上述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外,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活动学时证明;
(四)经继续教育活动主办方确认的教学大纲、教学材料、出勤记录等辅助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有责任提供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所提出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等学习要求与目标,个人自我学习的学习计划、读书笔记、专业阅读或研究的心得、学习成果等;
(二)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研究项目成果或正式出版的书籍;
(三)专业论坛、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的主讲人讲稿、会议议程、会议记录;
(五)在职或脱产学历教育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
(六)会计、审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单或资格证书;
(七)讲授专业课程的课程表、教学讲义、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至少保留3年。
第十八条 地方协会根据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九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非执业会员,可以向所属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可以豁免当年的继续教育。
(一)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新批准入会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经证明已退休或失业的;
(四)因疾病或健康状况不佳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五)当年被国家有关部门派往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援助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六)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方协会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协会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豁免规定的非执业会员,由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
第二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可以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班和网络教育培训班,其中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经中注协认可并报备。
受托举办培训班的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聘请具备胜任能力的师资团队;
(二)科学开发培训课程,合理设计培训内容;
(三)设计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及安全、合理的网络管理系统支持;
(三)制定完善的课程评估系统,并及时改进课程设计;
(四)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所在的单位可以成为中注协和地方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申请认证单位的条件包括:
(一)能够为非执业会员提供学习与教育资源,为其职业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制定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监督非执业会员有效地完成工作指标;
(三)为非执业会员在工作中提供有效地指导;
(四)鼓励非执业会员进行自我学习与发展;
(五)支持和鼓励非执业会员参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与建设相关活动;
(六)其他。
在认证单位工作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认证单位的评定结果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确认。
第二十六条 境外职业会计组织可以成为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基本条件包括:
(一)成为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正式团体组织;
(二)正式发布的会员继续教育的准则、指南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发布的国际教育准则(IES)一致或趋同;
(三)与中注协建立合作关系,双方就会员继续教育达成互认协议或约定。
具备认可会计组织正式会员资格的非执业会员,可以根据中注协与认可会计组织达成的协议或约定减免或豁免继续教育学时,减免或豁免的学时数由中注协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除了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机构举办的培训活动,主办方可以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提出专项培训学时确认申请,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该项培训活动的师资、内容、效果进行评估后确认学时数。
第二十八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专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公布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名单。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定期组织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认证单位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认证单位名单。
中注协根据与其他职业会计师组织的合作情况,向社会公布认可会计组织名单。
第二十九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不能完全豁免学时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的培训活动,应当向主办方提交中注协规定格式的学时证明表(个人),由主办方签署意见、计算所获学时。
第三十条 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的专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非执业会员提供统一印制的学时证明,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
经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专项活动,主办方应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递交规定的学时证明文件(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为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各地方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表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
附表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
附表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
附表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转会)
附件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非执业会员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重要的人才储备与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为经济社会进步和行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实施。为了推动行业又快又好可持续发展,加强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009年底,中注协启动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2010年2月,中注协召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部分在京非执业会员代表的意见。2010年3月,在2010年度全国培训工作会议上,征求与会代表对《暂行办法》的建议。2010年4月至5月,对《暂行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在修订完善阶段,参考吸收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与做法,并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有关理念与要求融入其中。
《暂行办法》在起草中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学时要求、获得途径、申报确认与组织认证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与社会责任基石,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
现就《暂行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暂行办法》框架
《暂行办法》以非执业会员获得继续教育学时的路径过程为枢纽,分别规定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及附则等六个方面。
《暂行办法》共6章32条。*9章总则,共4条。包括:《暂行办法》制订目的和依据;《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持续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的倡导;《暂行办法》的宗旨。第二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共5条。包括:继续教育的学时标准;继续教育学时的分类;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标准;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第三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共2条。包括: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非执业会员获得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途径。第四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共11条。包括: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方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原则;申报途径与申报材料;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材料;继续教育证明资料的保存;学时确认主体;继续教育情况抽查制度;继续教育豁免条款;非执业会员转会时的学时确认;惩戒办法。第五章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与认证,共8条。包括:继续教育的组织主体与范围;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的规定;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的规定;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的规定;继续教育专项活动的规定;继续教育相关主体资质的认定与公开规定;非执业会员个人参加培训活动的规定;学时证明的发放与保管。第六章附则,2条。包括:实施日期等。
《暂行办法》围绕并贯彻国际趋同的宗旨,遵循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要求的继续教育准则框架。在总体要求方面,倡导保持和提升胜任能力与终身学习理念;按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分类,将继续教育方法划分为投入式与产出式,并将两种方法综合运用;学时标准与学时要求遵循国际惯例;灵活开放继续教育途径,鼓励自我学习等。
二、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采取严格与灵活相结合的学时要求,提倡和强化自我学习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非执业会员每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为40学时,其中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最低要求24学时,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主要指自学)最多为16学时。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超过24学时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既符合国际惯例,也与现行的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同时兼顾非执业会员特点,提倡自主学习。设定此标准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考虑到非执业会员分布较为分散、学习时间不固定等特殊性,在学时要求中设定一定范围的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二是在学时要求中设定24学时的投入式继续教育学时,便于继续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继续教育质量与水平。
三、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取得途径
《暂行办法》拓宽了学时获取途径,采取更为灵活的培训机制,提倡社会化、开放式培训。较执业会员相比,《暂行办法》将专业培训机构、认证单位、认可会计组织等三方面机构纳入培训主体,将相关机构的专项培训活动纳入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范围。同时,《暂行办法》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的认可制度,赋予地方协会在认可培训主体和活动上的自主权。
同时,在继续教育的组织与非执业会员学时取得途径的衔接上,既有所侧重,又有其他多种灵活方式作为重要补充。一方面,提倡和推广互联网点播形式的网络培训,学员通过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实施的网络教育,完成相应的课程学习和在线考核,获得相应学时。另一方面,非执业会员可以通过发表论文、承担课题、担任培训授课教师等多种形式获得继续教育学时,在完成学时任务要求的同时,投身行业发展之中,为行业发展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申报与确认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确认原则主要有:一是继续教育应当以更新和提升非执业会员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为主要标准;二是继续教育的具体形式、范围、内容及学时确认标准,由中注协规定框架范围,地方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以确认。三是对于产出式继续教育学时,非执业会员可根据自我学习时间与实践效果自行申报,地方协会审核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学时确认标准,既体现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宗旨即大力提倡“我要学”的继续教育理念,也体现了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工作导向。
简化学时申报程序,方便非执业会员,倡导诚信申报,引导非执业会员通过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完成自主申报。申报程序采取“个人网络申报”加“地方协会审核确认”的方式,辅之以纸质材料及人工审核。《暂行办法》规定非执业会员在申报材料时必须提交“义务和承诺声明”,即履行更新、提升知识和技能水平以便胜任工作的继续教育义务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与中注协继续教育规定保持一致的声明。这样的做法,既符合职业特点,也符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要求。
五、豁免规定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了更为人性化的豁免学时规定。从“以人为本”角度出发,针对新入会、生育、退休或失业、因病、公派任务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学时的非执业会员,制订了豁免条款。规定可以在本年度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六、继续教育的组织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属地方协会组织实施和办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中注协组织实施和办理。
《暂行办法》首次将港澳台及境外非执业会员纳入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体系,对增进会员交流、扩大国际影响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七、规范继续教育相关主体
为规范培训机构的服务,保证培训质量,《暂行办法》对委托培训机构、继续教育认证单位、继续教育认可会计组织等三类继续教育相关主体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了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三类主体的评估检查与公布制度。
八、培训管理
《暂行办法》明确了地方协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管理责任。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抽查制度,由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定期按比例组织抽查,将有助于提高培训管理工作效率。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豁免情形的非执业会员,由所属地方协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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