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方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09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6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五)为便于技术出口数据的核查,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外的技术出口,请相关企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报2009年实际出口额。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2.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3.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4.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5.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为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优化出口结构,推动技术出口快速增长,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度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范围
本通知所指技术出口贴息,是中央财政对企业出口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二、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申请单位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方企业或是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09年实际出口额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收汇额在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
(四)技术出口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三、贴息资金的计算
(一)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同一企业*6支持额不超过500万元,隶属于同一最终控制方的企业按同一企业核算。
四、企业填报所需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等,以及申报说明(详见附件1);
(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五)为便于技术出口数据的核查,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外的技术出口,请相关企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报2009年实际出口额。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10年8月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七、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实际报送的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使用WORD格式)
2.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3.2010年度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4.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使用EXCEL格式)
5.2010年度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使用EXCEL格式)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严选名师 全流程服务
其他人还搜了
热门推荐
-
教育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颁发蔡丽兰等61位同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毕业证书的通知 2014-12-22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2014-12-22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公告2012年第65号 2014-12-22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公布第十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14-12-22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2014-12-22
高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