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近年来实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来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8]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上报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内容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包括贯彻落实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按批准额度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三)按政策规定正常发生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地方财政预算要优先安排。用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财政补助款和在核准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后,工作经费仍有缺口的,地方政府负责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的分配,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同时兼顾非主产区。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列支额度,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按照需要和从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地方财政列支数额不得突破中央财政批准的额度。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
(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正常安排的行政经费之外,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的费用开支。(2)财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县、乡财政部门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
(八)核实农户补贴面积等基础资料、规范补贴兑付程序、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培训及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实施“一折通”或“一卡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实现对农户补贴发放的及时监管,是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基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相关费用开支。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拨付
(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收到中央补助的工作经费后,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地方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原则上要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十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经费,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监管
(十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经费均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也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在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中如实反映。
(十三)对各省(区、市)农民种粮补贴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农户补贴数据旬报等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补贴落实到户情况,并在全国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补助的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财政部布置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粮食财务报表的上报情况和有关上报信息的质量,作为分配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经费的参考依据。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从重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
(十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加快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全面推广对种粮农民补贴“一卡通”或“一折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近年来实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对原来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8]892号)同时废止。
附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国农民补贴网分户补贴数据资料上报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1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严格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内容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包括贯彻落实粮食直补及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农民补贴“一折通”或“一卡通”、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加强对农户补贴发放的监管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筹措
(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可按批准额度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三)按政策规定正常发生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地方财政预算要优先安排。用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财政补助款和在核准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后,工作经费仍有缺口的,地方政府负责及时足额筹措到位。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工作情况适当安排。补助资金的分配,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原则,同时兼顾非主产区。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列支额度,根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按照需要和从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地方财政列支数额不得突破中央财政批准的额度。
三、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使用
(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1)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预算正常安排的行政经费之外,确因工作需要额外增加的费用开支。(2)财政部布置的需地方财政整理、收集、报送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等信息资料所需的费用。
(七)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省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县、乡财政部门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
(八)核实农户补贴面积等基础资料、规范补贴兑付程序、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培训及联网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实施“一折通”或“一卡通”、建立健全农户补贴数据旬报制度、实现对农户补贴发放的及时监管,是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基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要优先保证相关费用开支。
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拨付
(九)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纳入中央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一次性拨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地方收到中央补助的工作经费后,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十)地方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原则上要求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
(十一)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经费,对下拨付必须经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五、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监管
(十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中央补助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作经费均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月报和年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也要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在粮食风险基金月报和年报中如实反映。
(十三)对各省(区、市)农民种粮补贴工作、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农户补贴数据旬报等要制定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补贴落实到户情况,并在全国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中央财政补助的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财政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财政部布置的各类粮食财务报表及有关信息资料。粮食财务报表的上报情况和有关上报信息的质量,作为分配中央财政补助工作经费的参考依据。
(十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从严从重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管理办法。
(十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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