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原则
(一)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后,农资价格上涨的年份,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直接拨付种粮农民,以弥补增加的种粮成本;在农资价格不涨或下降的年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则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而是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每次重点解决若干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农民的粮食生产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二)新增补贴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应坚持“集中使用、省长负责;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农户受益、奖补结合”的原则。
集中使用、省长负责。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
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在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选择本地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事项重点支持,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对具体事项的支持以一次性补助为宜,凡有可能使补助长期化、固定化的事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农户受益、奖补结合。新增补贴支持的事项要让农户受益,着力解决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奖补结合,新增补贴可以集中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也可以奖励村级“一事一议”的粮食基础建设事项,调动农户、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安全的积极性。
二、新增补贴资金集中安排使用的范围
(三)新增补贴专项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2009年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乡村毛渠等田间沟渠疏浚、灌排泵站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以及大棚育秧、粮食晾晒烘干等设施建设。
2.支持种粮大户,对种粮大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予以适当奖励,引导、支持种粮大户加大田间基础设施投入。
3.支持推广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方式,东北三省和有条件省份,实施深松整地专项补贴。
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支持重点。以后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四)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按因素法测算分配新增补贴资金。分配因素以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粮食生产方面的因素为主,体现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同时考虑财力状况,给中西部地区适当照顾。
(五)中央财政分配到省(区、市)的新增补贴资金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补助额度,统筹本省财力,科学规划。坚决防止出现项目过多、规划过大、资金不足而影响实施效果等问题。
(六)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集中使用补助资金,支持事项的选择权和资金分配权不得层层下放,以防止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支持事项的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和具体实施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四、新增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八)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不符合规定用途,新增补贴资金不出专户。新增补贴资金要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专账核算。
(九)建立健全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各省(区、市)确定的具体事项、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等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贴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不被挪用。省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省(区、市)确定的支持事项、实施方案、补贴办法等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截留挪用,以充分发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等文件精神,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2009年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从2009年开始实施,根据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今年中央财政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而预留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以加快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加强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完善使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增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的总体原则
(一)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启动后,农资价格上涨的年份,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直接拨付种粮农民,以弥补增加的种粮成本;在农资价格不涨或下降的年份,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增量资金,则不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户,而是集中用于与种粮农民直接相关的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每次重点解决若干突出问题,逐步改善农民的粮食生产环境,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
(二)新增补贴资金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应坚持“集中使用、省长负责;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农户受益、奖补结合”的原则。
集中使用、省长负责。新增补贴资金不直接兑付给种粮农民,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目前急需解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省(区、市),由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
突出重点、一次性补助。在中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省级人民政府选择本地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短期内能完成见效的事项重点支持,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对具体事项的支持以一次性补助为宜,凡有可能使补助长期化、固定化的事项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农户受益、奖补结合。新增补贴支持的事项要让农户受益,着力解决与农户粮食生产直接相关而单个农户又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奖补结合,新增补贴可以集中用于工程项目建设,也可以奖励村级“一事一议”的粮食基础建设事项,调动农户、企业、社会等多方面支持粮食生产和促进粮食安全的积极性。
二、新增补贴资金集中安排使用的范围
(三)新增补贴专项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2009年重点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支持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乡村毛渠等田间沟渠疏浚、灌排泵站等抗旱排涝设施建设,以及大棚育秧、粮食晾晒烘干等设施建设。
2.支持种粮大户,对种粮大户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投入予以适当奖励,引导、支持种粮大户加大田间基础设施投入。
3.支持推广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方式,东北三省和有条件省份,实施深松整地专项补贴。
在上述使用范围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支持重点。以后年度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另行规定。
三、新增补贴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四)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按因素法测算分配新增补贴资金。分配因素以各省(区、市)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粮食生产方面的因素为主,体现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同时考虑财力状况,给中西部地区适当照顾。
(五)中央财政分配到省(区、市)的新增补贴资金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央补助额度,统筹本省财力,科学规划。坚决防止出现项目过多、规划过大、资金不足而影响实施效果等问题。
(六)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集中使用补助资金,支持事项的选择权和资金分配权不得层层下放,以防止扩大使用范围、资金安排“撒胡椒面”等问题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七)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区、市)支持事项的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补机制和具体实施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四、新增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八)新增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实行专户管理。不符合规定用途,新增补贴资金不出专户。新增补贴资金要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专账核算。
(九)建立健全新增补贴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各省(区、市)确定的具体事项、实施方案及完成情况等要及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成效进行检查和考评,检查和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分配补贴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
(十)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增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省级人民政府要确保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公开透明,不被挪用。省级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管理制度,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省(区、市)确定的支持事项、实施方案、补贴办法等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截留挪用,以充分发挥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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