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本文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业务使用全国统一《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启用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起,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启用统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旧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发票式样、规格、内容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白色80克A4静电复印纸,规格为297MM×210MM.
(二)保险费发票分上下两部分:上部分为保险费发票;下半部分为保险合同回执。
(三)保险费发票的印制内容包括:“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保险公司签章”、“经办人”、“复核”、“工商执照号”、“纳税人识别号”、“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公司网址”、“手开无效”、“条码”。在“保险公司签章”位置套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左侧距保费打印区左边线15MM,“发票专用章”字体顶部与保费打印区底边线对齐。保险费发票印制内容标有英文对照。
保险费发票中间为保险费打印内容。
(四)保险合同回执印制内容为空白。
(五)保险费发票为单联式(即发票联),电子存根存储在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中,数据应保存5年。
三、保险费发票印制和领购
(一)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各分公司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业务所需开具的发票仍按原式样和方法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统一的票样和要求印制该公司的保险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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