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来源: 网校 2014-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平均税率规定如下:
北京市     15%    江苏省   16%
上海市      17%    安徽省  15%
河北省      15%    浙江省  16%
山西省      15%    福建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16%    河南省  15%
辽宁省      18%    湖北省  16%
吉林省      18.5%  湖南省  16%
黑龙江省    19%    江西省  15.5%
陕西省      14%    广东省  15.5%
        
甘肃省和宁夏回  13.5%  广西壮族  14%
族自治区           自治区
青海省      13.5%  四川省  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3%    贵州省  14%
山东省      15%    云南省  14%
西藏地区征收农业税的办法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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